新聞:最高法近日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法院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外,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統計分析的參考性指標,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數據參考;堅決杜絕以保證結案率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點評:我國憲法與法院組織法把法院上下級之間確定為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業務指導關係。這種監督指導關係決定著,上級法院需要通過設置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對下級法院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糾正。另一方面,這種指標體系也不能脫離本質上的“非領導”關係,而演變為將法院行政化的工具。
  考核考評的初衷本在於引導各級法院切實樹立質量第一、公正為本的意識。可是,當各項指標排名決定著各法院及其領導業績,決定著整個法院能否給當地人大和上級法院有個“交代”,決定著相關領導能否升遷,考核體系就容易異化為行政式的層層考核排名、層層下達指標。逐漸地,應對上級法院的考核指標,就成了某些法院的中心任務,本該以審判為中心的法院就將異化為“指標GDP”追逐者。
  正因此,本次最高法主動放權,確實難能可貴。最可貴之處正在於使法院上下級關係回歸到監督指導關係,這也離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去行政化司法改革要求越來越近。在取消排名的同時,也可能讓一些人產生是否將疏於監督指導的隱憂,這些隱憂的排除則有待於最高院通過合理硬性指標的設定來約束各級法院,力促嚴格司法,同時,進一步推動司法公開,讓司法流程置於各方有效監督。
  (原標題:法院取消考核排名打破唯“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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